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888號
TCDM,112,附民,1888,2024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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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888號
原 告 曾瑞玲
被 告 粘家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2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曾瑞玲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粘家語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821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 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聲請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 至於本院就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為程序性駁回判 決,並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是原告仍得依 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 ,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至原告就同案被告郭士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行 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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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