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763號
TCDM,112,金簡,763,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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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7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仰哲


廖紫渝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42
74、29419、30253、46726號),被告2人於審理中自白犯罪(11
2年度金訴字第259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丁○○、申○○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常與 財產犯罪具有密切關係,可能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取 得詐欺贓款之工具,並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 去向,竟仍個別基於縱若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帳 號、金融卡及密碼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一般洗錢、 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丁○○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前某日,將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與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等資料,交付予林耿民後提供予番柏丞之水房及其所 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丁○○因而獲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 之報酬。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丁○○所有帳戶資料後 ,即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於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時間,利用如附表編號7所示 之詐欺手法,向附表編號7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其因而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編號7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 額匯款至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帳戶內,再經詐欺集團成員轉



匯至丁○○之上開銀行帳戶,復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 ,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
(二)申○○於111年4月15日前某日,將其男友歐陽維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 付予曾映翔王逵薦,再轉交林耿民提供予番柏丞之水房及 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丁 ○○所有帳戶資料後,即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 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時間 ,利用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編號8至10 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編 號8至10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如附表編號8至 10所示之帳戶內,再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歐陽維祥之上開 銀行帳戶,復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以此方式製造金 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 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
二、案經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辛○○、乙○○、巳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33420卷第179至187頁、偵14274卷第 169至171、177至178頁、偵30530卷第167至176頁、本院金 訴卷第231頁),並有附表編號7、10卷證出處欄所載各項證 據在卷可稽,足徵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除構成要件 之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之增減外,尚包括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行為後,洗 錢防制法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16日生效,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 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犯前4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之規定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限於「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經比較 新舊法之結果,新法對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要求較為嚴格,修 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2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2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之規定。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丁 ○○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被告申○○將歐陽維祥 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資料,交給番柏丞及其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雖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基於詐欺取財、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向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 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編號7至10 所示時間匯款各該金額至詐欺集團提供之銀行帳戶內,並旋 遭轉匯至被告2人提供之銀行帳戶,用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 錢犯行,惟被告2人單純提供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供人使 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等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或直 接掩飾隱匿詐欺之犯罪所得,且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 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或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2人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三)被告2人各自提供系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番柏丞及其所屬 詐欺集團之一行為,幫助番柏丞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 向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人詐取金錢,以及掩飾、隱匿該等 詐得金錢之去向等犯行,同時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 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四)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 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 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 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 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 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 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 危險結果所當然,是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即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檢察官起 訴意旨雖有主張被告丁○○構成累犯之事實,並提出刑案資料 查註記錄表,足認檢察官就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已為實質舉 證,然未具體說明何以依憑本案被告先前公共危險及妨害風 化案件而與本件罪質顯不相同之前案紀錄,即可逕認定其對 刑罰的反應力薄弱。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 被告前案與本案所犯罪質明顯不同,無從等量齊觀,自難據 以佐證被告就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亦即檢察官未具體說服本 院被告為何有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 必要之程度,自難認本案檢察官就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已 盡實質之說明責任。本院自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爰將被告之前科事項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附此敘明。(五)本案被告2人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且未實際參與掩 飾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行為,均為幫助犯,審 酌該幫助行為並未直接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所犯情節較洗 錢行為輕微,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六)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可資參照。 準此,被告2人就其提供本案帳戶予他人使用,容任詐欺集 團成員以系爭帳戶收受、提領不明款項等情,於本院審理時 均坦認不諱,自均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 定減輕其刑,並與前揭幫助犯減輕規定,依法遞減之。(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犯罪在我國橫行多年, 社會上屢見大量被害人遭各式詐欺手法騙取金錢,並在匯款 至金融帳戶後旋遭提領或轉帳一空,故於政府機關、傳播媒 體不斷揭露及宣導下,若不合常情地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使 用,實可預見該金融帳戶可能被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 經他人提領或轉帳詐欺所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藉此掩飾及 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所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詎 被告2人既可預見上情,卻仍率然提供本案帳戶給番柏丞及 其所屬詐欺集團之人使用,容任不詳之人透過本案帳戶收取 詐欺所得款項,進而便利不詳之人分別實施向附表編號7至1 0所示之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所詐得款項之去向、所在 ,自應予非難;被告丁○○前有公共危險及妨害風化前科,素 行難認良好,兼衡被告2人坦承本案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 好,惟迄今均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另考量本案被告2人 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責難性較小,被告丁 ○○自陳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做工,月收入約3萬元,離婚 有2名未成年子女,與姊姊及母親同住,經濟狀況勉持之家



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被告申○○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無 業,未婚無子女,自己住,經濟狀況貧困之家庭經濟及生活 狀況(見本院金訴卷第23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部分均諭知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被告丁○○交付其所有銀行帳戶,而獲得3萬元之報 酬,係屬被告丁○○因本案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 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規定,為沒收之宣告,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申○○交付本案系爭帳戶 ,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申○○有約定並取得報酬,難認本件 被告申○○有獲得犯罪所得,自無從就犯罪所得部分宣告沒收 。
(二)被告2人提供之帳戶金融卡雖交付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洗錢 所用,惟本案帳戶已被列為警示戶,無法再供交易使用,且 金融卡本身之價值甚低,復未扣案,因認尚無沒收之實益, 其沒收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2人非實際上提款 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追加起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過程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及金額 第二層轉匯帳戶及金額 第三層轉匯帳戶及金額 第四層轉匯帳戶及金額 卷證出處 1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初,經由「Pairs」交友軟體認識子○○,以LINE通訊軟體向子○○佯稱:可於「Nasdaq」投資平台投資美國公債基金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25日12時16分許 施勝騰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88萬元 吳誌祥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87萬8,966元 申○○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90萬4,988元 林耿民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元 ①告訴人子○○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13至219頁) ②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南科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20至222頁) ③施勝騰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15至119頁) ④吳誌祥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33至141頁) ⑤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7至172頁) ⑥林耿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81至188頁) 2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7日10時43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雨彤」向癸○○佯稱:可提供股市標的投資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4月25日14時21分許 鄧朝先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90萬元 許長承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90萬元 覺宇凡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90萬元 林耿民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9萬4,011元 ①告訴人癸○○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23至224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25至227頁) ③鄧朝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21至123頁) ④許長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43至146頁) ⑤覺宇凡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75至179頁) ⑥林耿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81至188頁) 3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Janey」、「復華投信劉專員」向戊○○佯稱:可於「復華投信」APP操作投資選擇權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8月17日13時33分許及同日13時35分許 鄭亦祐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5萬元、5萬元 陳啟忠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5萬元、15萬元 高惠瑄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5萬10元、15萬16元 林耿民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9萬8,000元、15萬11元 ①告訴人戊○○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29至232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255卷一第325至32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255卷一第332至333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255卷一第334至335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一第235頁) ⑥鄭亦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25至129頁) ⑦陳啟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47至155頁) ⑧林耿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81至188頁) ⑨劉坤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89至191頁) ⑩高惠瑄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253卷二第371至377頁) 劉坤榮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35萬2,008元 4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1日8時1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心怡」向丑○○佯稱:可於「NORTHERN TRUST」APP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5月17日9時20分許 翁嘉笙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2萬元 呂浩儒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31萬480元 陳永洋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79萬元 彭楚皓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79萬8元 ①告訴人丑○○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39至241頁) 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43至244頁) ③翁嘉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61至264頁) ④陳永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83至287頁) ⑤彭楚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89至304頁) 5 丙○○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丙○○於111年6月20日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飛貓掃描接單」、「Linda總指導」、「黑寡婦團隊領導專案老師」向丙○○佯稱:可於「STEP UP」投資網站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6月27日12時55分許 林慧美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3萬元 鄧宇哲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8萬13元 陳永洋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8萬13元 彭楚皓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8萬1元 ①告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45至248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49至251頁) ③林慧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67至273頁) ④鄧宇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75至281頁) ⑤陳永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83至287頁) ⑥彭楚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89至304頁) 6 庚○○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庚○○於000年0月間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Anna」、「徐主任」向庚○○佯稱:可於博奕平台進行博奕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6月27日13時許 林慧美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2萬9,985元 鄧宇哲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8萬13元 陳永洋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8萬13元 彭楚皓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8萬1元 ①告訴人庚○○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53至256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七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58至259頁) ③林慧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67至273頁) ④鄧宇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75至281頁) ⑤陳永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83至287頁) ⑥彭楚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89至304頁) 7 卯○○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臺北○○○○○○○○○人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員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撥打電話向卯○○佯稱:因涉及販毒洗錢案被通緝中,要凍結其所有之帳戶,清查帳款是否為非法所得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1月20日10時30分許、111年1月21日10時22分許 李宛芸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198萬6,124元、186萬271元 李政緯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轉匯198萬5,000元、160萬元 丁○○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元、50萬元 ①告訴人卯○○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61至262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64至265、267至269頁) ③李宛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41至243頁) ④李政緯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47至251頁) ⑤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53至256頁) ⑥陳禹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57至259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9288卷第9頁) ⑧卯○○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偵59288卷第38至39頁) ⑨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偵59288卷第40頁) ⑩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59288卷第45至46頁) 陳禹丞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元 8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待乙○○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向乙○○佯稱:可投資NFT相關產品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5月19日20時8分許、111年5月20日12時28分許 李家豪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2萬5,000元、3萬元 廖偉捷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7萬3,020元 歐陽維祥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4020元 ①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71至272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73至274頁) ③李家豪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93至201頁) ④廖偉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11至221頁) ⑤歐陽維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23至227頁) 9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10時44分許,以臉書傳送投資廣告,待巳○○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向巳○○佯稱:可於「NFT.S MARKET」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5月20日10時59分許及同日11時59分許 李家豪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2萬8,000元、3萬元 廖偉捷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20萬5,015元、30萬1,080元 歐陽維祥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4020元 ①告訴人巳○○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75至276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77至278頁) ③李家豪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93至201頁) ④廖偉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11至221頁) ⑤歐陽維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23至227頁)  10 辛○○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刊登求職廣告,辛○○於000年0月間瀏覽後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Myra」、策畫秘書 甯媗」、「專案經理-Doh」向辛○○佯稱:可依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及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5月19日15時46分許及同日15時50分許 張家慧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10萬元、5萬7,000元 廖偉捷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22萬8,005元 歐陽維祥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4020元 ①告訴人辛○○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79至28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82至283頁) ③李家豪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93至201頁) ④張家慧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03至210頁) ⑤廖偉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11至221頁) ⑥歐陽維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23至227頁) 111年5月20日12時24分許、同日12時25分許及同日14時22分許 李家豪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10萬元、4萬3,000元、10萬元 廖偉捷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47萬3,020元 11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1日,以INSTAGRAM暱稱「Haan Lee」與午○○認識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secretary」向午○○佯稱:可於投資網站進行投資獲利,並需匯款中獎保證金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25日14時44分許 施勝騰申設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78萬6,740元 吳誌祥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65萬元、3萬元 曾映翔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元、5萬元 ①告訴人午○○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85至28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90至293頁) ③施勝騰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15至119頁) ④吳誌祥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33至141頁) ⑤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7至172頁) ⑥曾映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33至239頁) 111年3月28日13時17分許 吳誌祥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103萬1,300元 曾映翔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164萬元 林耿民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元 申○○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12萬元 12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以臉書暱稱「唐欣茹」與寅○○認識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愛笑的茹」向寅○○佯稱:可於「幣安眾娛」投資博奕網站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3月28日13時27分許 吳誌祥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61萬元 曾映翔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164萬元 林耿民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元 ①告訴人寅○○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295至296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3420卷第383至385頁) ③對話紀錄擷圖(偵33420卷第387至39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3420卷第401至402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298至299頁) ⑥吳誌祥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33至141頁) ⑦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7至172頁) ⑧曾映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33至239頁) 申○○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12萬元 13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中,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FUFA-芮芮」、「FUFA-宇彬」向己○○佯稱:可於「富發娛樂城」博奕網站操作進行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4月2日18時57分許 吳柏瀚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10萬元 申○○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256元 林耿民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357元 ①告訴人己○○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301至302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玉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255卷二第303至304頁) ③吳柏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29至231頁) ④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7至172頁) 14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婷婷兒」、「ivy_薔薇小秘書」、「」GMP線上客服向辰○○佯稱:可於「GMP娛樂城」網站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4月2日18時53分許 吳柏瀚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4萬3,000元 申○○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256元 林耿民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357元 ①告訴人辰○○於警詢之指述(偵4255卷二第305至309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11至312頁) ③吳柏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29至231頁) ④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57至172頁) 15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Ynns,s」向壬○○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0年12月2日18時22分許 陳信羱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2萬元 陳建良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16萬6,000元 王致強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轉匯16萬6,000元 陳勇維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16萬元 ①告訴人壬○○於警詢之指述(偵30253卷三第193至194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253卷三第195至197頁) ③陳信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253卷二第507至526頁) ④陳建良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253卷二第529至534頁) ⑤王致強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253卷二第535至539頁) ⑥陳勇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0253卷二第541至543頁) 16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劉沛諭」向壬○○佯稱:可於「MetaTrader5」平台投資原油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分別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1年5月18日9時30分許 鄭智仁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200萬元 陳筱蓓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200萬元 曾映翔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200萬元 ①告訴人未○○於警詢之指述(偵29419卷第123至125頁)  ②鄭智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9419卷第129至130頁) ③鄭智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9419卷第131至150頁) ④陳筱蓓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9419卷第151至155頁) ⑤陳筱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9419卷第159至185頁) ⑥曾映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9419卷第187至209頁) ⑦陳永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9419卷第213至225頁) 111年5月19日10時47分許及同日10時49分許 鄭智仁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5萬元、5萬元 陳筱蓓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5萬元 陳永洋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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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