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醫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I THI HA(越南籍,中文名:立裴氏河)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4339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025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BUI THI HA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BUI THI HA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 被告涉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藥事法第 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 年10月26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 告就前開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 項第1款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 在,且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 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並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 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 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 ,本院認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113年1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