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025號
TCDM,112,訴,2025,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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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瑋




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律師
賴嘉斌律師
陳珈容律師
被 告 游壬滎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廖宜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4246、32721、41955、47250、50188、503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瑋游壬滎均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日起予以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志瑋游壬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 本院訊問後,認其等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 賣第三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  、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等罪、被 告張志瑋尚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之嫌疑重大,且被告 張志瑋游壬滎所涉上開各罪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復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被告張志瑋游壬滎均應自民國 112年11月2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張志瑋、游壬 滎並核閱卷證後,被告張志瑋游壬滎於本院訊問程序及準 備程序時均坦承涉犯上開各該犯行,且其等之涉案情節有證 人即同案被告張宸郁等人之證述可參,並有警員偵查報告、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等件在卷可查,認為被告張志



瑋、游壬滎涉犯上開各罪之嫌疑重大,而被告張志瑋、游壬 滎所涉上開各罪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 責甚重,其等本有逃亡以規避後續審判及執行之誘因,加以 其等所涉販賣毒品之犯罪情節非輕,可能受宣告相當之刑度  ,其等前又均有經通緝始到案之紀錄,有事實足認為被告張 志瑋游壬滎皆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張志瑋游壬滎一再販 賣毒品,被告張志瑋復係加入販賣毒品集團之犯罪組織,共 同藉由通訊軟體發送販賣毒品廣告而販賣毒品予不特定人, 更不知自我約束,於所涉相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偵查中再次涉犯本案,有事實足認為被告張志瑋游壬滎俱 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是本案被告張志瑋游壬滎皆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 第10款之羈押原因。而本院考量本案審理程序之進行情形, 暨權衡被告張志瑋游壬滎之上開犯罪情節及比例原則,認 仍有繼續羈押被告張志瑋游壬滎之必要,爰諭知其等均自 113年2月2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傅可晴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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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