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12年度,16號
TCDM,112,自,16,2024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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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字第16號
自 訴 人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自訴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吳佩書律師
郭瓊茹律師
被 告 楊連發


黃郁喬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恒寬律師
阮宥橙律師
盧永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所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主文「楊連發部分公訴不受理」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連發部分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原誤載「楊連發部分公訴不受理 」,惟本案係自訴人提起自訴,而非公訴人所提起,故上開 誤載部分應更正為「楊連發部分自訴不受理」。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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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