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1485號
TCDM,112,簡,1485,202401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庭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830號),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改依
通常程序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本院審理(112年度易字第2907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蔡庭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竟基於詐欺 之犯意」補充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第3行「等你」更正為「等妳」、第8行「已由因 新北地方檢察署」補充更正為「已由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及證據部分補充「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蔡庭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在網路上謊稱出售物品而詐取他人財 物之案件,竟仍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再以相同手法為 本案犯行,造成告訴人鄧幃聰受有新臺幣3萬元之損害,實 值非難;復斟酌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為國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向告訴人詐得之3萬元,乃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 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9830號
  被   告 蔡庭瑋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 段00巷00弄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庭瑋明知並無出售仙境傳說ONLINE網路遊戲(下簡稱仙境 傳說)虛擬寶物之意,竟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 間,以電子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仙境傳說,並以暱稱「等你 下課」進行遊戲時,詢問鄧幃聰是否購買仙境傳說之遊戲裝 備,雙方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後,蔡庭瑋表示得以新臺幣 (下同)3萬元之價格出售裝備,致鄧幃聰陷於錯誤,而於1 11年3月2日上午10時29分許,匯款3萬元至蔡庭瑋李德祥( 所涉詐欺部分,已由因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68 07號不起訴)借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內(下簡稱本案帳戶)。嗣鄧幃聰於匯款後,遲未 收到購買之仙境傳說裝備,亦無從與蔡庭瑋聯繫,方悉受騙 。
二、案經鄧幃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庭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鄧幃聰、證人李德祥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照 片、帳號註冊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周 韋 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 晚 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