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2年度,787號
TCDM,112,毒聲,787,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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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916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68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瑋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家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12年7月23日某時許,在屏東縣琉球鄉某處,以大麻粉 末摻入香菸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 。嗣經警方於同年月00日下午6時50分許,前往臺中市西屯 區市○○○路000號之「映夜行館汽車旅館301房」處理房客精 神異常問題時,徵得被告同意執行搜索,扣得大麻1包、大 麻1罐(合計驗餘淨重34.56公克,所涉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 另行偵辦),後於同日晚間8時40分,於臺中市政府第六分 局市政派出所,經警徵得同意採集尿液送驗,送驗結果呈現 大麻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且因本案扣案第二級毒品數量龐 大,經評估認本件不適合為緩起訴處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等語。
二、按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及「前經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採行「觀察、 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併行之雙軌模式。立法者並 透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4項授權行政院,就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之緩起訴處分適用之種類、對象 、內容、方式、執行醫療機構或其他機構與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制定標準,由此可知在施用 毒品案件中,何種類型被告適宜給予緩起訴之處分,除個案 之情形外,亦涉及國家整體毒品政策之考量,立法者既已藉 此內涵政策性決定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賦予檢察官判斷之權 力,檢察官得本於上開規定及立法目的,依職權妥為斟酌而 予決定。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定程序或其他上位法令、 認定事實錯誤、考量無關之事項,或有重大明顯瑕疵外,法



院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此乃立 法者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所為之妥適安排。
三、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偵訊及本院訊問程序中坦承不諱 ,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6日調科壹 字第11223919360號鑑定書、現場扣案物照片在卷可佐,被 告有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堪以認定 。
 ㈡又檢察官以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數量龐大(驗餘淨重34.56 公克)為由,認被告本次施用毒品案件不符該署緩起訴戒癮 治療案件選案標準,屬非減害案件,復於聲請書中敘明被告 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已經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數額,不法程度已非施用行為所得涵蓋,認本案不適合 給予緩起訴之處分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案 件多元處遇選案標準及分流處遇建議表及本案聲請書在卷可 參(見毒偵卷第101頁、本院卷第5至7頁)。本案檢察官既 然已經敘明其考量之理由,所審酌之事項亦非顯然無關,又 無其他違反法令之情形,本院自應予以尊重。被告未曾因施 用毒品而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至10頁),是依前揭 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查,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雖陳稱因罹患疾病,需定期 回診治療,希望可以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等語,並提供臺中 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出院病歷摘要為證(見本院卷第25 至40頁)。被告之母親亦為被告具狀稱因被告患病方為本件 犯行,希望可以給予緩起訴,讓被告可以儘速回歸正常生活 等語。本院知悉本案被告兼有病患身分,患者康復之路漫漫 ,除穩定醫療資源外,更有賴身旁親友悉心陪伴,後者本院 無從越俎代庖,然本院已電詢法務部○○○○○○○○,戒治所回覆 有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合作,每週均有門診等語,此有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應認被告即使於觀察、勒戒執 行中,亦能獲得適切之醫療資源,藉此避免病情惡化,附此 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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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