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2年度,89號
TCDM,112,智易,89,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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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惠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43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惠芳明知「kikistory」係韓國商Nan oom Co.,LTD(下稱Nanoom公司)之品牌服飾,而Nanoom公司 已於民國110年1月1日將該公司官網上「kikistory」品牌童 裝商品照片之攝影著作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均專屬授予告訴 人兆宥企業有限公司,現亦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兆 宥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 等方法,侵害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詎楊惠芳竟基於違反著 作權法之犯意,未經兆宥企業有限公司之授權或同意,於11 0年5月至10月間,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以其所申辦之蝦皮拍 賣帳號「ANJOYANG」,張貼販售陳列「kikistory」品牌童 裝商品之資訊,而重製、公開傳輸攝影著作共計113張。因 認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楊惠芳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 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罪嫌,此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 告已與告訴人兆宥企業有限公司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 回本件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狀各1份在卷 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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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