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秋蘭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
第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秋蘭與蔡振嘉、告訴人高惠玲為鄰居 ,因不滿蔡振嘉、告訴人高惠玲於民國111年4月12日上午2 時21分至26分間,在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住處前,點 燃蚊香,基於毀損之犯意,持鐵製蚊香盒扔向上開住處鐵捲 門共8次,致該鐵捲門多處凹陷而損壞該物品外觀完整及美 觀之效能,足以生損害於蔡振嘉、告訴人高惠玲。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 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112年 12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