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國審訴字,112年度,3號
TCDM,112,國審訴,3,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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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靖涵


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
呂冠樺律師(法扶律師)
廖啓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詹詠雯



選任辯護人 伍經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兼聲 請 人 顏名澤律師
被 告 許瑞純



聲 請 人兼
選任辯護人 陳俊翔律師
被 告 林佳臻




選任辯護人 洪仲澤律師
兼聲 請 人 戴維余律師
林若婷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佳穎




聲 請 人兼
選任辯護人 陳鼎駿律師
鄭芷晴律師
洪宜辰律師
被 告 許蜜纖


聲 請 人兼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9363號、第30175號、第35304號、第39584號),被告及其等
選任辯護人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詹詠雯選任辯護人部分:本案被告人數共有6名,被告詹 詠雯否認犯行,本案是單一行為人所違犯或其中數人共同違 犯或全部6人共同違犯,審理過程尚須經過眾多書證、物證 及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等多項證據調查程序,並有交互詰問 證人之程序,證據調查程序將十分繁複,可能影響國民法官 無法做出正確之判斷;且本案司法程序尚未終結,即有媒體 以「邪教『借竅驅魔』活活打死信徒 拍痧板又奪1命 6幹部 遭起訴」為標題為偏頗報導,經媒體報導而渲染,國民對本 案之印象已遭定調,無法律背景之國民法官於承審案件前心 證已遭污染,審理時難認能毫無偏頗,恐難維持公平審判及 無罪推定原則。是本案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及 第5款之規定,爰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 ㈡被告許瑞純選任辯護人部分:本案被告人數非少,於各犯罪 事實及答辯方向恐不盡相同,又有諸多醫學上、法律上之專 業名詞需要探討,案情難謂不複雜,應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改行通常審理程序等語。
㈢被告林佳臻選任辯護人部分:本案已有多家新聞媒體進行報 導,不論係以「中華白陽四貴靈寶聖道會或「借竅驅魔」作 為關鍵字於網路搜尋,均可找到關於本案諸多新聞報導,並 將被告予以污名化、妖魔化,在此種未審先判所造成之輿論 下,顯已嚴重影響一般民眾對於本案之看法,難認未來國民 法官之心證不會先入為主、有所偏頗,自難以期待國民參與 審判將能公正客觀;又本案檢察官所提之準備程序暨補充理 由書(一),其調查證據清單中高達92項證據,可見本案之 案情繁雜,且就各項證據逐一進行提示及辯論,應會耗費長 久時日,且本案爭點應需進行相關醫學鑑定,因此需要具備 高度專業知識,審理同樣會耗費長久時日,而符合國民法官



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爰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 與審判程序。
㈣被告林佳穎及選任辯護人部分:本案被告共有6名,各被告之 爭點、答辯方向可能不盡相同,被告林佳穎為否認答辯,本 案尚須經過眾多人證、書證、物證及監視器畫面等證據調查 ,恐課予國民法官過多、過重之負擔,是本案案件繁雜、被 告眾多,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又本案業已有多家新 聞媒體就本案逕下「邪教」、「打死信徒」等聳動關鍵字報 導,本案被告是否利用宗教信仰傷害被害人導致死亡結果, 屬本案爭點,本案性質特殊而遭多家媒體偏頗報導,難以期 待國民法官心證不受污染而為公正審理,若行國民參與審判 ,恐難以恪守國民法官法立法精神,無法彰顯國民法官參與 審判之價值,而有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 之事由,爰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
㈤被告許蜜纖選任辯護人部分:本案有案情繁雜、需高度專業 知識情形,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爰聲請 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二、國民法官法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公布,並於112年1月1日施 行。本法之立法目的,依第1條之規定,係為使國民與法官 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 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然為免制度僵化而無助於新制推展,該法亦於第6條第1項規 定法院得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例外情形。其中該條第1 項第1款、第3款、第5款規定如下:「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 、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 有難期公正之虞。三、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 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五、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 審判顯不適當。」基上可知,國民參與審判之立法目的,雖 在於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理解與信賴,並使審判能融入國民 正當法律感情,然因國民法官係自一般國民中選任產生,不 宜課予過多、過重之負擔,故若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 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者,或行國民參與審判顯 不適當時,法院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 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均衡維護,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 、輔佐人之意見後,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可依聲請 或依職權排除國民參與審判之程序,改行通常審理程序,以 活化刑事訴訟制度。再者,法院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 3款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宜視個案情節具體考量下



列事項,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3項規定妥為審酌決定之:一 、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內容及預定證明之事實。二、被告 之陳述及辯護人預定證明之事實。三、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 結果。四、預定調查證據之項目、數量、範圍、次序及方法 。五、排定審理計畫之結果。六、預定審理之日程。七、依 本案或參考與本案類似之其他案件選任情形,是否難以順利 選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
三、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余靖涵詹詠雯許瑞純林佳臻、林 佳穎、許蜜纖共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 嫌及同法第293條第1項之遺棄罪嫌,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 項規定,屬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
四、經查:  
 ㈠本案經本院定於112年12月18日行協商會議後,檢察官提出之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一),關於罪責及量刑調查之證據 項目合計達92項;被告余靖涵部分爭執事項為8項,聲請調 查之證據項目共12項(含4名證人交互詰問,預計共需240分 鐘);被告詹詠雯部分爭執事項為5項,聲請調查之證據項 目共18項(含5名證人交互詰問);被告許瑞純部分爭執事 項為2項,聲請調查之證據項目共7項(含7名證人交互詰問 );被告林佳臻部分爭執事項為5項,聲請調查之證據項目 共5項(含1名證人交互詰問);被告林佳穎部分爭執事項為 8項,聲請調查之證據項目共14項(含3名證人交互詰問); 被告許蜜纖爭執事項為4項,聲請調查之證據項目達8項。審 酌上開聲請傳喚行交互詰問之證人人數,而證人交互詰問需 國民法官高度專注以確認證人法庭上之證詞內容及當庭之反 應,復須保留暫休庭之時間,使國民法官得以準備訊問證人 之問題,且考量到對國民法官之負擔程度,每日能安排交互 詰問之證人人數極為有限,且本案被告有6人,個人辯解方 向有所不同,檢察官起訴被告6人為共犯,則就各被告涉案 情節亦需個別審認,益徵本案案情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顯難完成審判,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 ㈡就本案關於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乙節,㈠檢察官表示: 本件經告訴代理人具狀表示不行國民參審程序,尊重告訴代 理人之意見等語。㈡被告余靖涵選任辯護人表示:本案被告 多達6人,被害人又已死亡,當屬案件情節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顯難完成審判;本案發生後曾經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 大肆報導,報導內容又多偏向邪教、驅魔等聳動內容,可能 已對日後參審的國民法官產生不利被告等人之預斷心理,有 違國民法官之預斷排除原則,認本案不適合採用國民參審制 度等語。㈢告訴代理人具狀表示:因本案被告人數眾多,案



件情節繁雜,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希冀不行國民參 與審判程序,改行一般審理程序等語。
 ㈢至聲請人認本案尚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之 事由,然本案屬重大刑事案件,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並為一 般國民生活中可能經歷或聽聞之事,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當可提供其等之生活經驗、判斷依據、價值感受,而與職業 法官共同為反應多元價值之判決,以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瞭 解及信賴,縱使國民法官於受選任前已不可避免地透過媒體 得知本案案情相關資訊,制度上仍可透過本院審前說明無罪 推定、證據裁判等基本刑事訴訟原則,及於審理中使其等實 際閱覽卷證、與職業法官共同評議討論等程序,降低偏見、 預斷之風險,是本案應無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定 難期國民法官公正審判之虞,或同條項第5款所指其他有事 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之情形。
 ㈣綜上所述,本院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前揭意見,並 參酌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之意見;復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 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均衡維護等各 項因素後,認為本案檢察官起訴之被告人數、犯罪事實之涉 犯情節,所需調查審認之爭點繁雜,並牽涉相當之專業知識 ,且檢辯調查證據數量眾多,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 故本案應以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為適當,爰依國民法官法 第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五、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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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