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宸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51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宸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5行「其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13時許,在上開處 所,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取該店所有之統一超商禮券(價值 約新新臺幣《下同》3400元)禮券及蘋果廠牌之耳機1副(價 值約600元)後」應更正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13時許,在上開 處所,利用其職務之便,將其保管持有之統一超商禮券(價 值約新臺幣【下同】3,400元)及蘋果廠牌之耳機1副(價值 約600元)侵占入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蘇宸輝於本院 訊問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容 有未合,惟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復經本院當庭告知上 開罪名,無礙被告訴訟上防禦權,爰變更起訴法條。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因貪圖一己私慾, 利用其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持有之財物,不僅侵害他人財 產法益,並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本之忠實誠信關係,顯然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已 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林易康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 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所生 危害及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勉持之家 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本案被告任職期間之薪資約1萬多元業經告訴人扣除以彌補 其所受損失一節,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 告之本案犯罪所得已遭剝奪殆盡甚明,若就其本案犯罪所得
部分仍宣告沒收或追徵,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300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1636號
被 告 蘇宸輝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3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宸輝係林易康所經營之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遠 傳電信加盟門市員工,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 1年10月21日13時許,在上開處所,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取 該店所有之統一超商禮券(價值約新新臺幣《下同》3400元) 禮券及蘋果廠牌之耳機1副(價值約600元)後,嗣經林易康 察覺有異,調閱店內監視器,始知上情。
二、案經林易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宸輝於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林易康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監視器翻拍相片在卷 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請依法論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5 日 檢察官 黃秋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孟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