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2806號
TCDM,112,中簡,2806,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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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崇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刪除「前因持有毒品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16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一)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 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 明文。查被告甲○○前於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 10年度毒聲字第41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111年2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一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 應依法追訴,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又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 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 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 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 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 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認被告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9年度訴字第21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



年3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案判決 書佐證被告為累犯,就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已盡實質舉證責 任,就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檢察官亦說明被告所犯前案之 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與本案犯行雷同,且 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不久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不足 ,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可能使 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是檢察官已具體說明被告所犯前 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成 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罪質、犯罪時間間隔 、犯罪型態、相互關聯性、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 會性等各項情狀,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從而,本院依司法 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被告不知記取教訓 ,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認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 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另依前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 決意旨,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即使法院論以累犯,無論有 無加重其刑,判決主文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造 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謂良 好,惟念及被告所犯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危 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兼衡其個人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 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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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