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2756號
TCDM,112,中簡,2756,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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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速偵字第4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宏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宏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依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被告可能有成立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情形,惟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 事實欄僅記載: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8年12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 畢等語,並僅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然尚未能提出其他 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例如 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含入監執行或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數罪係接續執行或合併執行、有 無被撤銷假釋情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難認檢察官就被 告構成累犯事實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本院爰不就此不利被 告之事項為職權調查,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 5款犯罪行為人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三、爰審酌被告前即曾有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刑罰之紀 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不知戒慎警惕, 再為本案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竊盜犯行;兼衡被告自述國中 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 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後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4744號
被   告 陳宏佑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巷0號6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宏佑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0月確定,於108年12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 悔改,於112年11月9日2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前 ,因見曾弘毅母親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放置在前開地點且鑰匙未拔,即心生貪念,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以將鑰匙轉動啟動該車之方式,將 前開車輛騎走而竊取之,經曾弘毅發覺失竊報警處理,警方 調閱行車軌跡循線追查,於同日1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 ○○街000號旁停車場,發現失竊車輛,並查獲陳宏佑欲騎乘 該失竊車輛,當場逮捕並扣得上開車輛1部及鑰匙1串(已發 還予曾弘毅),始悉上情。
二、案經曾弘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宏佑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曾弘毅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此外,復 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及現場照片3張等附卷可稽, 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 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日【4年】內即 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 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 ,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竊得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及鑰匙1串,已發還告 訴人曾弘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劉文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慧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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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