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834號
TCDM,111,附民,1834,2024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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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34號
原 告 廖麗英
被 告 張勻芊

燕文龍

游薔馨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21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原告對被告張勻芊燕文龍游薔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寶島奇蹟
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宏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判
決駁回之,而原告對同案被告CHOO SIEW JIAN(中文姓名:朱修
建)、CHOO SIEW HORNG(中文姓名:朱修宏)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則尚待其2人通緝到案並審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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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