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1號
PHDV,113,司促,71,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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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務 人 徐凱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每次違約狀態,逾期在二百七十日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其逾期在二百七十一日(含)
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徐凱倫於111年4月11日與
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
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
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
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
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78,408元
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
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96
6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2年10月12日起,以本金新
臺幣78,408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
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
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
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
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
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
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
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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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