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安成
陳國山
共同代理人 呂正華
相 對 人 吳昭俊(即被繼承人吳章榮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街000巷00 ○0號
劉吳美慧 (即被繼承人吳章榮之繼承人)
林宜萱(即被繼承人吳章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2年3月1 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 權總金額600萬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未料清償期屆至 後,相對人不為清償,尚積欠600萬元,嗣被繼承人甲○○亦 於106年2月15日死亡,而相對人吳昭俊、劉吳美慧及林宜萱 為其繼承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公示催告公 告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1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澎湖縣 馬公市 五德東 825 807.53 2分之1 重測前:雞母塢段610地號 002 澎湖縣 馬公市 五德東 836 635.40 2分之1 重測前:雞母塢段634地號 003 澎湖縣 馬公市 五德東 907 761.60 2分之1 重測前:雞母塢段783地號 004 澎湖縣 馬公市 五德東 909 370.17 2分之1 重測前:雞母塢段784地號 005 澎湖縣 馬公市 五德西 288 542.95 2分之1 重測前:雞母塢段119地號 006 澎湖縣 馬公市 五德西 289 166.47 2分之1 重測前:雞母塢段119-1地號 007 澎湖縣 馬公市 五德西 332 163.50 2分之1 重測前:雞母塢段370地號 008 澎湖縣 馬公市 五德西 333 112.80 2分之1 重測前:雞母塢段369地號 009 澎湖縣 馬公市 五德西 724 965.29 2分之1 重測前:雞母塢段879地號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惟與相對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 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