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2號
CTDV,113,補,62,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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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展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吟光
被 告 陳麗琴

蕭洪秋香
余靜芳
余宗憲

蔡季樺
楊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琴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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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