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0號
CTDV,113,補,20,2024011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郭長成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被 告 郭貴彰
郭穗傑
郭端備
郭崇宏
姚阿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
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463元(計
算式:土地面積2,301.69㎡×公告土地現值230元/㎡×原告權利範圍
1/3=176,4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
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