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6號
CTDV,113,司拍,16,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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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豐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豐年、債務人許金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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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