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87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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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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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袁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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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淇荃環保科技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為強制執行,惟債務
人對第三人淇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業經本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55835號核發移轉命令在案,且未經第三人聲
明異議或債權人聲請撤回而終結,是債權人就債務人於第三
人淇荃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顯為重覆聲請執行,毋
庸另為執行。另債權人查詢債務人之保險等資料,應由債務
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查債務人現設籍於臺南市,有本
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
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
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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