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279號
CTDV,113,司執,3279,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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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279號
債 權 人 李怡靜
債 務 人 黃新哲黃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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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險金等債權,並聲 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 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 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據債權人陳報,上開第三人分別 設於臺北市大安區、中正區及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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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