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7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及11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住○○市○○區○○路000號3樓(消金
法)
債 務 人 郭宏億 住○○市○○區○○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郭宏德」記載,應更正為「郭宏億」。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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