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16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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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代 理 人 黃崇源
債 務 人 羅英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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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東大同路郵局(臺東901支)之存款債權,惟該郵
局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東縣臺東市,此有債務人郵局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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