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716號
CTDV,113,司執,2716,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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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16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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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代 理 人 黃崇源
債 務 人 羅英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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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東大同路郵局(臺東901支)之存款債權,惟該郵 局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東縣臺東市,此有債務人郵局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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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