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3號債 權 人 高雄市橋頭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陸秀蓮 代 理 人 戴紀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富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二、債務人柯富盛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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