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06號債 權 人 盧鵬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ROLLY RUIZ FELIPE (羅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供附件資料中譯版。二、請提出本件及債權金額新臺幣126,566元之計算方式。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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