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卓秉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貳佰柒拾捌元,
及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十一點八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
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
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卓秉森於民國111年0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