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方品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林君逸、方雅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林君逸、方雅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債務人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