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44號
CTDV,113,司促,1044,2024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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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方品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林君逸方雅君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君逸方雅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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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強國際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