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02號
CTDV,112,訴,502,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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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被 告 程穩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程穩事業有限公司邀同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黃麗珍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三筆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共計300 萬元,借款期間均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至114年9月15日,並 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一筆10 0萬元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0.845%加1.455%計為年利率2.3%並調整;第二筆100萬 元之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融通利率加0.9% 浮動計息,並自110年7月1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46% 機動計息並調整;第三筆100萬元之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10年 6月30日止,按融通利率加1.4%浮動計息,並自110年7月1日 起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46%機動計息並調整。倘被告遲 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詎料被告未依約定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約 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已視同到期,被告依法自應清償如附 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31,294



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 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 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 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項規定連 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 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 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客戶往來帳戶查 詢、客戶往來明細資料、利率計算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 及戶籍謄本及變更借款契約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返還附表所示消費借貸之金額及利息暨違 約金,核與上開規定及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相符,是原告 本件請求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 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




編號 借據編號 基金保證情形 原貸金額(新臺幣) 未還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 保證9成 90萬 552,831 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25%計算 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2 未保證1成 10萬 61,425 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25%計算 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3 2 保證9成 90萬 546,490 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3%計算 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4 未保證1成 10萬 60,729 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3%計算 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5 3 保證8成 80萬 487,855 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3%計算 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6 未保證2成 20萬 121,964 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3%計算 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未還本金合計:新臺幣1,831,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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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程穩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