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慶文
相 對 人 劉進德
相 對 人 葉靜如
債 務 人 黃思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 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已揭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進德、債務人黃思怡於民國108 年12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劉 進德、債務人黃思怡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 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 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 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 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年12月23日,清償日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分別於㈠債務人黃思怡於111年8月10日邀相對人劉進德為 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 8月10日起至126年8月10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任何一宗債務未未依約清償本金,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黃思怡自112年9月10日未依約 攤還本息,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尚積欠本金2,864,01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㈡債務人黃 思怡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自112年10月28日起未依約 清償信用卡債務,尚積欠信用卡帳款297,335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㈢相對人劉進德於108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借 款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8年12月25日起至118年12月2 5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劉進德自 112年8月25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354,395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㈣相對人劉進德於109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7 50,000元,借款期間自107年4月21日起至119年4月21日止,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劉進德自112年8月 21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548,95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又債務人黃思怡已於112年7月24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信託並登記予相對人葉靜如,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 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 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貸放主檔 資料查詢、關係戶科目餘額查詢、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 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債務人黃思怡、 相對人劉進德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 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劉進德、債務人黃思怡於收受該 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劉進德、債務人黃思怡, 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相對人劉進德、債務人黃思怡逾 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湖內 大湖 2133 空白 1698 全部 備註:所有權人:相對人劉進德、葉靜如,權利範圍各2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989 大湖段2133地號土地 加強磚造2層 1層:104.52 2層:104.52 屋頂突出物:9.06 合計:218.10 X 全部 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備註 所有權人:相對人劉進德、葉靜如,權利範圍各2分之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