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
聲請人即債 張嘉宏
務人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另按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項第1款、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名下汽車已出廠15年,車齡老
舊顯無殘值,且尚欠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額動產
抵押,縱本件轉為清算程序亦將認定無變價實益,另聲請人
名下尚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
同)30,270元,而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為醫療險
無解約金;再查,聲請人與前配偶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102
、104年次),離婚時約定各自負擔1名子女扶養費,是由聲
請人扶養長子,其長子名下無財產亦無申報所得,有受聲請
人獨自扶養之必要。復查,聲請人自民國111年10月起任職
於台灣怡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和保全),依其111年1
0月至112年12月薪資加計加班費、獎金扣除勞健保費等扣項
後計算,實際月薪平均為40,041元,111年度申報所得月平
均為33,733元,於怡和保全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38,200元
,以上有聲請人與子女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
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
、戶籍謄本、怡和保全出具薪資明細、薪轉存摺內頁影本、
聲請人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
應以現職實際月薪平均40,041元,做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
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8,06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名下僅有保險解約金30,270元有清算價值,是本件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另聲請人陳報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6,913元,低於113年度高
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即17,303元,應屬節約。
再聲請人尚主張需負擔子女扶養費15,000元,亦低於上開
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應為合理。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險解約金現值平
均,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十分之
九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
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中國信託 693002 44.86% 3616 玉山銀行 75318 4.88% 393 合迪公司 205175 13.28% 1070 中華電信 69897 4.52% 365 裕融企業 501502 32.46% 2616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8060 清償成數 37.56% 還款總額 58032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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