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9274號
CTDV,112,司執,79274,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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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9274號
債 權 人 余思璇
債 務 人 洪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野口制冷工程行及強茂 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 保資料,惟經本院調閱勞保局電子閘門資料,債務人已自野 口制冷工程行及強茂股份有限公司退保,現投保於第三人挑 食鮮物國際有限公司,址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是本件於本院 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 院管轄,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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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