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2號原 告 陳旭遠 訴訟代理人 林豐偉 被 告 陳秀琴 顧美勝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複代理人 龔柏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