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2年度,211號
CTDM,112,審交易,211,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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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俊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9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方俊雄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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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