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湯○○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
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相 對 人 秉坤婦幼醫院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秉坤
相 對 人 林鍶吟
柯和順
曾至凡
黃偉垣
陳舒娟
李鈺虹
陳姵旬
江孟璇
陳葦庭
張文馨
王臻誼
施佳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秉坤婦幼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請
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醫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 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 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 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醫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 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 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 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