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3年度,175號
TYDV,113,票,175,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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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宋沛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ABU ANN CAMELL DE MESA(南卡美)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請求利率(依民法第205條所示:民
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
約定,無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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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