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蕭秀梅
被 繼承人 蕭廷亨(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蕭廷亨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蕭廷亨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三重 區,此有被繼承人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依 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以,聲請人聲請向本院聲請 選任被繼承人蕭廷亨之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