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救字第1號
債 權 人 胡玉桂珠
代 理 人 徐慧齡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芳文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
執行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執行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揭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亦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債權人為經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 審查資力,屬符合受法律扶助要件,而經依法給予法律扶助 ,現債權人對於債務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為遂行強制 執行程序,爰依法聲請執行救助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上揭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 表影本為據,則債權人所述非屬子虛,堪信屬實,且債權人 已取得假扣押裁定而聲請強制執行,顯非無理由,故本件債 權人之聲請,依法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