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597號
TYDV,113,司執,8597,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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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59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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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秉軒
債 務 人 陳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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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查無財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暨換發債 權憑證,惟查債務人現籍設基隆市,非在本院轄區,有戶役 政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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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