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949號
TYDV,113,司執,7949,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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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49號
債 權 人 游輝
代 理 人 呂丹琪律師
債 務 人 徐金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統証企業有限公司及社 團法人新竹縣社區學習照顧服務協會附設新竹縣私立柏壽居 家常照機構之薪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均設於新竹 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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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