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7830號
TYDV,113,司執,7830,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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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30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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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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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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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呂秉軒即呂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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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浤軒工程有限公 司所有之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所有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人壽保險資料 ,經本院查詢本件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可知債務人已 自第三人浤軒工程有限公司處離職,本院已無應執行之標的 。準此,本件現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對第三人所有 之存款債權,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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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浤軒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軒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