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481號
TYDV,113,司執,6481,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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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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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吳啟良
債 務 人 陳葳羚即陳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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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 所在苗栗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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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