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585號
TYDV,113,司執,5585,202401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585號
債 權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債 務 人 蔡查納即DONGYANGWAN CHAICHANA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睦茗精密齒輪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 。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係設址 於臺中市,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1/1頁


參考資料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