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514號
TYDV,113,司執,5514,202401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514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許森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6301號債權憑證正本為 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 之勞保投保、郵政存款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中 庄郵局有存款債權可供執行,而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高雄市 ○○區○○○路000○00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高雄市大寮 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