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659號
TYDV,113,司執,3659,202401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659號
債 權 人 陳信宏
陳慶源
陳信銘
陳欣怡
陳豆
債 務 人 邱靖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 所在新竹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宛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