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88號
債 權 人 陳言亦即陳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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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朱淯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出資額債權,經
查第三人係在高雄市鳳山區、臺北市中山區,均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