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19號
TYDV,113,司執,1219,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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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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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鏗翔
債 務 人 黃清錫(原名:黃阿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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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屬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經查債務人居住於雲林縣,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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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