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798號
TYDV,113,司執,11798,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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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9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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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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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蔡振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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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促字第713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 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政存款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陳省昌即祐昌工程 行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址於雲林縣○○鎮○○ 里○○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雲林縣虎尾鎮,則依首 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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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