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707號
TYDV,113,司執,11707,202401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0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進添等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 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 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均早已死亡而無訴訟法 上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 駁回。
三、依前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