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330號
TYDV,113,司執,10330,2024012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330號
債 權 人 郭富家
債 務 人 賴盛龍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郵局存款、勞保投保資料及 向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有無人壽保險契約以強 制執行,惟查債務人現籍設臺中市豐原區,非在本院轄區, 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