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6號
TYDV,113,司催,6,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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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戴心怡(即戴光中之繼承人)


戴芳怡(即戴光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各張股票由何人繼承(台端非共同繼承
)。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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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