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6號聲 請 人 戴心怡(即戴光中之繼承人) 戴芳怡(即戴光中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各張股票由何人繼承(台端非共同繼承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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